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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1:44:54 GMT -5
着边境大门的开放,国民的流通往往会更加频繁,过往的人往往会交替居住跨国居住地,因此有时需要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定居。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国际)法律来实施国家间和谐适用的规范,以更接近、更快地解决个人之间的冲突。 考虑到食品的生存性质,它具有特殊性,因此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立法相关性,我们在这里关注的是适用的管辖权,以及巴西现行的常规规范、条约和指导原则。 巴西自 1960 年起加入的《纽约海外赡养费公约》(CNY)是一项规范性文书,据罗尔夫·马达莱诺 (Rolf Madaleno) 介绍,该公约旨在促进从国外另一个人获得赡养费。,在条约签署国之间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的合作制度中,寻求促进国际层面上有关提供粮食的程序,更准时地遵守对债权人的生存至关重要的赡养费的确定和收取[ 1 ]。 此外,巴西准了《国际儿童及其他家庭成员赡养费征收公约》和《提供赡养费义务适用法律议定书》 [2]。另外两项与食品法相关的国际合作文书。 该议定书的目标非常突出,即使《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赡养义务的适用法律的公约》(1956 年)和《关于提供赡养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197 3 年)现代化,促进中央的主导作用。 上述议定书旨在界定适用于赡养义务的法律,确立普遍适用性,即使国家不是缔约方也适用其标准。 该公约旨在使 18 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成年后继续作为赡养费债权人的儿童受益。它还适用于婚姻关系(配偶和前配偶)产生的义务,但缔约国将其适用范围限制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赡养义务的情况。 尽管存在其他涉及赡养费的公约,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和《美洲公约》,但《关于在国外提供赡养费的纽约公约》仍然是实践最广泛的合作文书。到主题。 Nádia de Araújo教授认为,这种现象是由于所谓的中央当局之间成功的沟通结构,与各方进行重要接触,在国家之间交换信息,并促进更大程度的对话和程序标准化,最终形成系统可见性和效率 [3]。它还强调了签署国的广泛性,涵盖了来自几大洲的国家。 国际私法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是父母关系,例如监护权、同居权和赡养费,不同主权国家有不止一项立法处理此类问题。 为了能够在其他国家采取步骤,有必要利用促进国际司法合作的文书,这是《民事诉讼法典》总则部分第二卷第二篇第二章中规定的机构[ 4 ]。 应当指出,国际合作可以是法律合作,也可以是行政合作,是国际程序法的工具,旨在实现主权国家之间的和谐一体化。 在这方面,席尔瓦教导说,每一项不需要司法管辖行动的合作请求,如果是普通司法行为或没有管辖内容,都应该由初审司法机构处理,并且在案件中,这是合理的。巴西法律中通常有权处理外国行为的公共行政部门负责行政行为的审理 [5]。 《民事诉讼法》第 28 至 34 条规定的直接协助已被纳入许多现代法律体系中,是一种国际合作手段,外国当局通过这种方式请求在另一国家履行程序以及发出信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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